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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服务授权书

 
发布时间:2007-3-18 20:19:13
代理协议编号:           

**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服务授权书

甲方同意乙方在规定的客户范围内推广甲方的下列产品。本授权书与代理协议不可分割,乙方须在签定业务代理协议和本产品/服务授权书后方可开始代理活动。

一、 业务范围(产品/服务)
    (1)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
(2)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
二、销售目标
(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间,在保证为客户提供完善售后服务的前提下,完成下列销售量:
(a) 客户量:      ;
(b) 话务量:      万元。
其中:
(a) 月平均完成客户量:    ;话务量:    万元。
(b) 季平均完成客户量:    ;话务量:    万元。
(2) 乙方须完成上述条款之承诺。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的3个月内,为乙方代理资格考察期。考察期内,如果乙方未能完成承诺月平均销售量的60%,甲方有权调整合同条款直至单方面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考察期过后,乙方未能完成承诺月平均销售量的80%,季平均销售量的90%,甲方有权调整合同条款直至单方面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
三、话费的结算
(1) 甲方每月5日前将客户上上月21日零时至上月20日24时的话费帐单交付乙方,同时向乙方发展的客户提供通话明细,并向非银行托收客户提供发票。为降低甲乙双方的风险,乙方在将客户话费交到甲方时,必须向甲方提供所交话费的客户明细。乙方应确保客户话费帐单总额在本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帐号。
(2) 对于现金收费方式,乙方有责任按照客户的费用帐单负责向客户催款,并保证在当月20日前将上上月21日至上月20日的话费100%交给乙方。
(3) 代理商代收的款项在次月5日前缴至甲方。
(4) 针对银行托收的用户,乙方有责任保证托收用户信息的准确,在用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在托收不成,改为现金收费时,乙方有责任在自改现金收费的一个月内催回用户的话费。
(5) 乙方在催缴话费过程中若发现恶意拖欠、失踪、破产等情况的用户,应在催缴期(一个月)内及时通知甲方对用户进行断线处理,以保证尽可能减少损失。
(6) 代理费结算依据:以**通信公司的“飞马系统”中计费结算中心统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四、 代理费政策
(一) 固定电话业务
1)放号酬金:一次性支付20元/户。
2)最终客户通话费提成(不含月租)
按照用户入网后,前6个月的通话费(不含月租)的一定比例进行提成
话务量分档 提成比例
每月通话费5万元以下(含5万元) 按不高于3%提成
每月通话费超出5万不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 按不高于5%提成
每月通话费超出10万不足15万元部分(含15万元) 按不高于10%提成
每月通话费超出15万不足20万元部分(含20万元) 按不高于15%提成
每月通话费超出20万元部分 按不高于20%提成
3)如代理商进行楼内布线,安装维护工作,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费、维护费标准。
4)支付方式:
1) 放号酬金:按月支付
2) 通话费提成:客户在网的第7个月,按照客户前6个月话费,以月为单位计算提成后相加,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
3) 布线工程费用: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日常维护费用:按照半年、一年为周期结算支付
(二) 无线接入电话业务(“万信通”)
1、 个人预付费用户代理费标准:
基本酬金 30元/号
追加酬金 自首次缴费之月起连续三个月在网用户,追加30元/号
自首次缴费之月起连续六个月在网用户,追加40元/号
注1)追加酬金以手机补贴和话费补贴的方式发放
1) 充值卡售卡手续费:按照售卡营业额的1%提成;
2、集团客户(后付费方式)代理费标准:
1)放号酬金20元/号支付代理商。
2) 话费提成: 
基准提成比例
15% 最终客户签定合同以标准业务资费,合同期限2年为基准点
附加提成比例
1 最终客户签定合同每增加或减少1年,提成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1%
2 根据最终客户执行资费的不同幅度优惠,则基准提成比例核减不同比例(各分公司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标准,报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3 转网用户,则提成比例增加1%
3、支付方式:
1)基本放号酬金按月结算,即按照月发展入网的用户数,于次月一次结算支付;
2)设立追加酬金为考核用户在网时间,考核期暂定为6个月,分为两个阶段。支付结算方式:分别按照用户首次缴费之月起满3个月和6个月统计用户数,于用户首次缴费之月起第4个月和第7个月时分别结算支付;
3)充值卡售卡手续费支付方式见《**通信公司卡类业务代理结算办法》(另文下发)。
4)集团客户话费提成以月为单位结算,以季度或半年为周期支付。
(三) 电话卡业务
固定面值电话卡
一次包销1万元以下(含1万元) 按照不高于卡面值10%支付代理费
一次包销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 按照不高于卡面值12%支付代理费
一次包销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按照不高于卡面值15%支付代理费
一次包销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 按照不高于卡面值20%支付代理费
一次包销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 按照不高于卡面值25%支付代理费
一次包销100万元以上 按照不高于卡面值30%支付代理费
特制卡、广告卡(客户定制)
每次定制卡面值不低于10万元 按照不高于卡面值25%支付代理费
充值卡
每次包销卡面值不低于1万元 按照卡面值1%支付手续费
支付方式:在代理商提卡时直接扣除
(四) 数据专线和因特网专线接入业务
1、按照合同金额的比例提成
基准提成比例
本地及省内电路、因特网专线接入电路 不高于5%(代理商签定合同以业务资费的7折,合同期限3年为基准点)
省际长途电路 不高于10%(代理商签定合同以业务资费的8折,合同期限3年为基准点)
国际长途电路 不高于15% (考虑结算因素,根据实际案例确定)
附加提成比例
1 代理商签定合同如为5年,提成比例增加1%
2 代理商签定合同如为10年,提成比例增加2%
3 代理商签定合同电路租费如为年付方式(n年一付),则提成比例增加n%
4 转网用户,则提成比例增加2%
代理商集成和代维电路酬金
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2、代理费结算方式举例:(以省际电路为例)
例1:
代理商签定合同为9折,基准提成比例x 110%
签定合同为5年,提成比例增加1%
付款方式为2年一付:提成比例增加2%
例2:
代理商签定合同如为7折,基准提成比例x 90%
签定合同为10年,提成比例增加2%
客户为转网用户:提成比例增加2%
3、支付方式:
根据最终客户协议的付款方式,按月或按年支付。
(五) 公用电话业务
具体方案另文下发。
(六) 因特网宽带接入业务
销售类代理商
一次性代理费 不高于50元/户
用户使用费提成(享受提成时间由各分公司根据实际个案确定) 不高于用户使用费15%
销售代维类代理商
一次性代理费 同销售类代理商
用户使用费提成 同销售类代理商
代维费 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物业代理
一次性代理费 不高于用户接入费的20%
用户使用费提成 不高于用户使用费20%
支付方式:
1) 一次性代理费:按月结算,分阶段支付
2) 用户使用费提成:以月为单位结算,以季度或半年为周期支付
(七) 因特网窄带拨号业务
预付费账号用户
一次性代理费 不高6元/户
用户使用费提成 不高于用户月上网产生的信息费8%提成
年度奖励 年度用户上网产生信息费如超过300万元,追加2%代理酬金
预付费上网卡
代理商每次批销卡面值金额不低于1万元,按照卡面值的4折购卡
支付方式:
1)一次性代理费:按月结算,分阶段支付方式
2)用户使用费提成:以月为单位结算,以季度或半年为周期支付
3)年度奖励:年度结算完成后支付
4)预付费上网卡:在提卡时直接扣除
(八) IDC和网上应用类业务
具体方案另文下发。
(九) 合作营业厅代办业务
业务代办
代办固定电话客户入网:5元/户
代办无线市话客户入网:同代理商无线市话放号标准
代办因特网窄带拨号客户、宽带接入客户(住宅)的入网业务 :5元/户
代办综合业务(移机、报停、复机、该名、过户、各项新业务开通和业务变更等):5元/项
话单查询:500元/月
代收费(指代收客户使用费,含客户现金充值费)
实收金额的1.05%
支付方式:按月结算支付

甲方:**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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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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