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供方:
需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产品名称、品种、等级、质量、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产品名称 | 品种 | 等级 | 质量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单价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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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
二、交(提)货期限:
三、产品数量的超欠幅度(合理损耗)正负尾差:
四、产品的包装要求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五、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六、运输方式及运杂费负担:
七、产品的验收:
八、结算方式:
九、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 供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如因自销或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缴中央财政。
2. 需方中途退货,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其它违约责任,按《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协商同意的其它事项: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超过规定(约定)期限不答复的,即视为默认,其它有关履行合同中的事项,均按《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
供方单位: (盖章) 签约代表: (盖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 需方单位: (盖章) 签约代表: (盖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 鉴证机关: (盖章) 经 办 人: 鉴证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