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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协议:发展中国家如何监管

 
发布时间:2007-8-1 22:57:24
月18-19日,由巴塞尔委员会主办的第12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在南非开普敦举行,会议的主题是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主席麦克唐纳在会上再次表明了对新协议有关重大问题的态度,特别是新协议在广大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适用性。他表示,1988年的资本协议已经过时了。随着新技术、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产生,资本协议对于“国际活跃银行”来说,已经失去了效力,无法准确地计算银行面对的各项风险以及其所需的资本金。
  为迎接21世纪的挑战,巴塞尔委员会于3年前开始修改资本协议,将于2003年第二季度公布新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三稿,最终稿将于2003年第四季度出台,并于2006年在十国集团国家正式实施。今后3年将作为监管人员实施新协议的过渡期。从前一段修改协议的各项工作来看,新协议总体上能达到预计的各项目标。
  第一,建立以三大支柱(即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特点的资本监管框架。实践已经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难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不同程度地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第二,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作法是,力求将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与银行所面临的经济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即放弃1988年资本协议按借款人属性确定信用风险大小的一刀切处理方法,采用旨在与潜在损失率挂钩的计算信用风险的新方法。一般的小银行可采用标准法,利用外部评级结果计算风险权重及资本充足率。大银行则可采用内部评级法。此外,新协议还对操作风险单独规定资本要求,而不是笼统地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混在一起计算。然而,考虑到许多国家外部评级极不发达,特别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使用外部评级进行资本监管的局限性很大,难以达到明辨风险的目标。
  第三,鼓励银行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除了监管上的具体规定外,新协议鼓励银行不断提高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能力,允许大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体系确定资本充足率水平。新协议的各类要求灵活性强,完全可以适应业内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此外,新协议还在资本数量方面为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提供优惠。
  第四,确保监管资本水平大致不变。10月份,巴塞尔委员会将再度进行数量影响分析。上一次数量影响分析表明,无论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银行的资本要求都将增加,内部评级法的资本要求比标准法的资本要求还要高。这有违巴塞尔委员会制定新资本协议的初衷。为此,巴塞尔委员会需要对具体规定做出调整。
  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定了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及实施时间,下一步需要根据数量分析的结果对总体资本水平作出微调。当然,新资本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内部对所谓“国际活跃银行”具有约束力的资本监管规定。正象麦克唐纳所说,新协议主要是针对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相互竞争的国际银行。“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资本监管统一标准,也是针对这类银行的。然而,原来的资本协议已经被许多国家采用,适用于包括大小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由此资本协议成了其成功的牺牲品。”由于新协议抛弃了统一的资本监管方法,那么对于那些既不复杂又不国际化的银行该如何进行资本监管呢?
  麦克唐纳认为,由于各国国内银行体系存在的差异,统一制定适用于不同国家所有银行的资本协议是不可能的,各国监管人员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一些国家可继续采用1988年资本协议,配套实施第二和第三支柱;一些国家可采用新协议的标准法;另一些国家可兼而有之。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上述选择对于复杂化程度不高的国内银行而说是完全合适的。将某种统一的方法强加于不从事国际竞争的银行,既没有必要,还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结束了。大会给与会的发展中国家代表留下许多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面对国际金融的一体化,如何确定符合本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一旦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采用了新协议,不采用新协议的发展中国家银行是否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局面?2006年以后,市场参与者或国际金融市场组织会不会以新协议为标准,评估各国银行体系及单个银行的稳健性?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不管是实行新协议的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难度都很大。是否有必要制定某种符合本国国情的资本监管过渡性办法?难怪麦克唐纳也表示,实现新协议潜在的许多好处,还要取决于各国监管人员的艰苦努力。
(完)
巴塞尔新协议:发展中国家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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